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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四十八

  神宗

元豐七年(甲子,一○八四)

 1 八月戊辰朔,門下省言:「刑部奏鈔,宣德郎樂京據例當作情理稍輕,不礙選注。京本坐言役法,本部不敢用例。」詔樂京情重,刑部引例不當。朱本刪去,新本復存之。樂京事已見熙寧四年十二月。[一]

 2 熙河蘭會路經制司言:「岷州蕃兵將趙惟吉、康谷寨主夏亮坐前任隨知岷州張若訥役禁軍修教場衝替,乞許其自新,宜令依舊。」詔趙惟吉、夏亮許留在任,各展磨勘二年。

 3 荊湖路相度公事所言:孫覽相度公事,見五月二日,又十一日。「王江一帶,自大湴口以上接連檀溪諸蠻,與今道路相接。朝旨專委管勾廣西經略司機宜文字程節招納措置。本處地理闊遠,蠻已歸附,須築一堡寨,以為守備。」詔節相度。節言:「王江上流地名安口,控扼諸峒,其地寬平,可建城寨。然由王口而上,經大湴、吉老江口,皆生蠻猺團族,惟以略峒民板木為生。今雖效順,各有俸給,若建城寨,亦須兵威彈壓[二]。今欲沿江及中心嶺各治道路漸進[三],先置堡鋪於吉老江,量留丁以防鈔截糧道,然後安口可以即工。」又言:「王江一帶團峒,東由王口、三甲,西連三都、樂土,南接宜州安化,與誠州新招檀溪地密相鄰比。熙寧中,嘗遣承制劉初領兵丁置寨於安口,諸蠻併力殺傷官軍,自此蠻情愈更生梗。今徧招納,例皆效順,當開道路,置堡寨、驛鋪,分兵丁防守,乃為久安之計。又緣事干兩路[四],須與誠州同時措置,庶使諸蠻力有所分,易為辦集。」並從之。五月二十七日可考。

 4 御史蹇序辰言:「聞京西麥斗錢不過三十,轉運司乃令稅戶折納錢六十以上。」詔京西轉運司具析以聞[五]。朱本以為事小削去。要見後來如何。

 5 己巳,詔以鄜延路經略司言[六]:「新歸順三班差使馬乞追躡西賊被傷死。昨米胡川獲級未賞,有子山子。」詔:「馬乞來降,招誘人戶數多,又累立功,山子與三班借職,賻錢三十千、絹十匹,獲級當遷三資,給絹六十匹。」

 6 庚午,新提點夔州路刑獄、朝議大夫裴士林知澶州。先是,河北路轉運判官張適劾奏知澶州呂希道郡事不治,境內賊盜充斥,致煩朝廷專官捕逐未獲,乞重置朝典。上批:「裴士林今日在殿訴陳,以母親高年,遠行不便,乞易一近地差遣。契勘士林累典劇郡,頗有幹力,可令替希道赴闕。其夔州路提點刑獄,別選人具名進呈。」

  始,希道除知澶州,辭日,上諭曰:「以河徙,欲鎮安百姓,執政進擬從官,朕選用卿。」希道至澶,以治績稱,秩滿再任。河朔保甲白晝持挺,公然為盜,教隊巡檢和德挾提舉司勢,因緣枉法,掠聚貨賄,監司隱忍不敢詰。希道發其贓狀,僚屬皆惶恐,希道即獨奏其事,捕德下獄。提舉官聞之,馳驛至澶,取保甲因盡釋之。希道曰:「山可移,獄不可變!」既窮治,取其首領於劫掠處斬之,餘皆配隸。澶人感泣,朝廷亦命他路監司審其獄皆實,重貶德。自是提舉司益不協,保甲有犯法者,諸邑稍加懲治,則必反中以他事。希道檄諸邑,保甲犯法有疑必送州,至則悉論如法。提舉官怒,欲劾希道,其同僚以希道辭直,不敢書狀,乃已。元豐五年夏,河東注靈平埽,事見五年七月壬午。一夕潰岸幾決。希道曰:「此正前日之曹村也,事不可再。」即馳至河上自督役,河得無虞。先是,河決小吳,四年八月八日,河決小吳。南直靈平下埽,甚急,當歲有水患。乃請開大吳口道河循西山北河,論者以為得禹之舊迹,自是曹村無水患矣。張適為轉運判官,適除運判,乃六年十月。上河朔鹽利,以助邊計,詔推行之。希道曰:「祖宗手詔在,北門地多斥鹵,民所衣食,故通鹽不禁,河朔之人可安不可擾。」適深恨怒。初,澶河未徙,南北城相望,河貴其內,故并河為禁地。河既徙而北流,有盜十餘人劫掠他州縣,夜道退灘,適因奏強賊由城中過,法當按責守臣,希道遂罷。此據范祖禹誌希道墓,須更考詳。八年四月二十一日,適責官。

 7 右侍禁杜能自陳有邊功,御延和殿引見,賜人馬甲一聯。

 8 詔內臣殿侍管押戶馬往陝西、河東路,司勳取死損、見在分數等第以聞。

 9 真定府路安撫使馮京言,洺州水災,漂浸公私廬舍。詔轉運司限兩月修完。

 10樞密院言:「蠻乞弟昨棄巢穴而遁,今聞無所依止。」詔:「王光祖遣人招諭乞弟,許出降,與免罪補名目,於近邊勾當。」是歲,乞弟死。

 11權河北轉運判官張適言:「已遣第十五副將王文景領兵捕殺澶州界羣賊,權令選乘鋪馬七匹。」詔張適不當差馬鋪馬給將下,特釋罪。朱本云事小不書。

 12辛未,詔禮部侍郎李常罰銅十斤,膳部郎中曾有開與宮觀差遣。坐修條不當也。

 13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言:「昨夏賊圍蘭州,蕃官三班奉職章鄂特把隘伏截得力,雖不獲級,乞恩。」詔章鄂特遷一資,換本族巡檢。

 14詔:「宗室有期以下服既殯,許嫁娶,毋得用花綵及作樂,著為令。」御集尤詳,今從實錄。

 15河東路經略使呂惠卿言:「河外緣邊秋稼登稔,可市糧草,依將來官糴價與轉運司易錢鈔,及令內地支移民戶出腳直,以便公私。乞先給錢三十萬緡,在京樁管,許以償本司糴買鈔,撥本司舊封樁芻糧為年計,以所糴買封樁,歲終以聞。」從之,仍支末鹽錢三十萬緡。

 16給事中韓忠彥言:「吏部奏鈔,擬注江寧府司錄參軍、前刑部法直官郝京試大理司直,不坐條而引例。既有著令,自當奉行,豈可廢條用例?」詔吏部郎官罰銅十斤,都省郎官六斤。

 17癸酉,中書省言:「澶州賊單安等劫縣鎮民物,頗有徒衆,未獲。」詔:「左班殿直、武學學諭陳濟方募選兵三百,指名抽差使臣兩員,準備差使迹捕。其賊所至,捕盜官等并取濟方指揮。」

 18甲戌,秦鳳路經略使吳雍言:「秦州糧草纔支半年,望賜錢三五十萬緡,依五路常平法計置。」詔戶部支常平積剩錢二十萬緡。

 19湖北轉運、都鈐轄司奏:「相度誠州已納鈔劄到歌樓、橫嶺等團畸零人戶,各在潭溪與招賞團峒相雜居止,於蠻情顯有形比,乞加犒賞等。」從之。又奏:「為誠州三班差使楊晟祝係首先納土歸明,今來潭溪等團峒已行招納了當,乞與改官或支賜。」詔與三班借職。密記八月七日事。五月二日,又十一日,七月四日,八月一日,六年五月十三日當考。

 20乙亥,戶部言:「提點河北東路刑獄呂仲甫乞二浙歲散和買紬絹,止用舊價支鹽三分。本部下其事本路轉運、鹽司相度,言不便。」詔兩浙轉運、提點刑獄、提舉鹽事司同相度。竟如何,當考。

 21手詔劉昌祚:「前機宜官徐勳等本因帥臣失於檢察,以致違法敗官。聞今來本司官屬尚因前敝,玩慢弗悛。審如所聞,不可不治。可更體量違法重者彈治以聞,事理稍輕即嚴戒敕。」以提舉永興等路保甲胡宗回奏,鄜延路經略司勾當公事曹輔等不公故也。

 22丙子,手詔李憲:「西邊用兵未已,行陣之間,戰騎為急。今諸路奏陳皆以闕馬為言[七],除本路收市外,如何經略可以廣置駿足入塞,爾目擊其事,宜知其詳,可速具方略以聞,無有回隱。」朱本。

 23都水使者范子淵言:「相度滑州浮橋移次州西,兩岸相距四百六十一步,南岸南崖地雜膠淤,比舊橋增長三十六步半。」詔子淵與京西河北轉運司、滑州同措置修治。

 24監察御史來之邵為將作監丞。先是,御史中丞黃履言:「臣與張汝賢同薦御史,汝賢嘗與之邵為僚,稱其習熟法令,故列上之。今遽聞之邵雇雜戶女為婢,有此污行,乞付有司根治。」詔之邵具析。之邵聞履彈奏,即急出之,乃言:「近買婢張數日,問得恐是雜戶,即遣出。」故有是命。五月乙巳,初除御史。

 25詔:「知桂州熊本已除吏部侍郎,候辨正地界事畢,聽朝旨赴闕。」六月四日壬申,已除吏侍,此特申明耳。七月二十八日乙丑,此月十六日癸未、二十一日戊子可考。

 26詔:「樞密院諸班直,每轉員出職,內是長入祗候,已有陞軍恩例,以病故不得遷者,皆補外處;本城無陞資指揮,自今與陞一資。」

 27辛巳,鴻臚卿陳睦為遼主生辰使,西上閤門使曹誘副之;奉議郎、試右司員外郎范純粹為正旦使,文思副使侍其璀副之。

 28陝西轉運司言:「今秋民戶稅,乞許本司酌遠近支移,以實緣邊[八]。」從之,毋過三百里。

 29詔:「洺州水災,糧儲不足,許借鄰近州縣常平倉米、麥、小豆共五萬石,限三年還。」

 30詔:「李憲權以職事付趙濟,發來赴闕。應緣本路防秋事,委濟經畫。」

 31壬午,詔:「聞三省、樞密院官常早出[九],六曹諸司不暇結絕日務。自今冬夏并以未初為限,著于令。」

 32瀘南緣邊安撫司言:「羅克黨、斗然、斗更等首領,乞依十九姓團結為義軍,欲遣官管勾團結,分地把拓,立職級管轄。」從之。

 33癸未,上批:「京西民產寡薄,今歲復罹水災,兼累困河役。范子淵見營閉武濟河口,昨已放工無效。今冬雖霜降水落,又須廣費財力,未可保其必成。即且縱其分流,據年例物料、兵夫固護廣武三埽[一○],自於新河無害。可遣開封府推官李士良審視。」士良還奏,所修馬頭、隄道實未可保其必成,乞並罷。」從之。四月二十二日,子淵責。

 34樞密院言:「諸路諜報西賊大點集,若至秋深入寇,諸路方出兵牽制淺攻,別無所得,徒困兵馬。若不乘其未備掩襲,使賊得併兵一路為寇,於枝梧亦為費力。」詔:「陝西、河東經略制置司選人深入鉤探,如對境一二百里有賊兵不至重大,及有收秋人戶住止,可以倐往忽歸,乘便討殺。即度事力發將兵,仍計萬全,毋得深入虛空之地。」

 35詔:「交趾所議疆至,據近日奏報,已稍見涯涘。新除知桂州苗時中諳熟彼方蠻夷情偽,處畫庶務,宜不在熊本下。兼本已有改命,恐於職事不肯任責。可趣時中不候般家,先次乘遞馬疾速赴任。」此據御集。初九日丙子、二十一日戊子可考。

 36乙酉,詔:「河東、陝西發保甲給路費:出本州界二百里以上,保正三千,副保正二千,大保長千,小保長、保丁七百[一一]。不滿二百里及緣邊不出州界二百里以上,保正二千,副保正千五百[一二],大保長七百[一三],小保長、保丁五百。」

 37丙戌,都大提舉汴河隄岸司言:「京東地富穀粟,可以漕運。其廣濟河下接逐處,但以水淺不能通舟。今以本司近修狹京東河岸,開斗門通廣濟河,為利甚大。今欲於通津門裏汴河東城裏三十步內,令修城兵就便開河一道,取土修城,及至斗門上安水磨,下通廣濟河,應接行運。」從之。元豐五年二月十一日,初罷廣濟河運。七月二十日,六年九月四日。

 38上批:「諸將兵馬,平日固已多困於役使,難專意武事。近復檢束將、副太密,多受制於州郡,縱有材者亦罕得展四體,盡力法守。除三路上有帥臣可以責委外,開封府界、京東西路專選委監司一員提舉,開封府界王球,京東呂孝廉,京西梁燾。如保甲例,以內臣一人承受奏報,令不以時點檢教事,每歲如保甲遣官案閱。」手詔孝廉:「朝廷以本路將、副類多武人,少閑文法,致所部兵馬累煩朝廷督責,未嘗登額,及教閱擊刺行陣,多不應法。蓋武人不能省閱朝廷頒付法式,致廢而不舉,兼上無主司赴訴,縱有曉職守者,其趨公之心亦無從得伸。今專委卿提舉本路將兵,職任、事權并視已頒提舉保甲法施行。卿其仰體選付之重,往來點檢督責,早令事藝修進,行陣精熟,人馬元額速得登辦,緩急調發,四方戰守,足可保持立功,無踵前日虛數空名而已。」

 39戊子,尚書省言:「聞今歲廣西秋稼大稔,粒米狼戾,正宜蓄積。」詔廣西提舉常平司乘時廣糴。

 40計議辨正安南疆至成卓言,已與黎文盛等辨正,乞降詔加恩賜。詔熊本問成卓:黎文盛公牒及面議并言不敢爭占儂知會、儂宗旦所納州峒,何因即乞降詔?熊本言:「成卓據黎文盛狀□如成卓議,於勿陽、順安等峒從南畫斷地界,陪臣不敢爭執。』即是辨正明據。」詔以隘外八處縣峒賜交趾,仍賜使、副大衣著:黎文盛五百、阮陪三百。八峒不毛之地,事具六月四日壬申,及十一月二十二日戊子。六年六月四日,始令成卓辨正。

 41詔熙河蘭會經略安撫司訪問蘭州並河至靈州,度河至興州通道有幾,其地里遠近迂直以聞。

 42詔:「寺、監諸司應有稽違,係所轄省、曹、寺、監失點校者[一四],亦令臺察彈奏。」

 43己丑,皇第十一子俁為定武節度使、成國公。舊紀書:俁為節度使、國公。新紀不書節使。

 44詔禮部員外郎何洵直,入內東頭供奉官、勾當御藥院劉惟簡,同參定諸陵薦獻供奉式。

 45禮部言:「社稷之祭,有瘞玉而無禮神之玉。開元禮,奠太社、太稷,其玉以兩圭有邸。乞下有司造兩圭有邸二,以為社稷禮神之器。」從之。

 46刑部言:「南蕃進奉人石以定過汝州襄城,其下人毆擊市人及自毀敕黃。以定等外蕃當自朝廷指揮外,其敕書已關主客押伴使臣,乞候回日下大理劾罪。」詔:「敕書不別給,止令汝州具喧競毀敕書因依,連所毀敕送廣西經略司,謄牒送界首官司付本蕃。押伴使臣,依刑部所申。」

 47權國子司業朱服言:「天下郡縣之學皆隸本監,四方之士多出太學。將來禮部試,慮諸路舉人羣集京師,自以不在學籍,無糾禁稽察之法,循緣舊習,浮縱寡恥,兼本學生交雜相為掩蔽,難以辦究。乞應舉人到京,或有顯過虧損行義,若博奕、鬬訟、酗酒、不檢、造為飛語、謗訕朝政,委本監檢察聞奏,比附學規殿舉。」從之。

 48辛卯,雄州言:「準朝旨,依高陽關鑄城下九鐵水窻,工料以數十萬。緣今窻上下城塹堅固,本州最處極邊,若置鐵窻,須開橛城身面三十尺,底十尺,不惟虛費功力,亦慮張皇。欲漸計工料,候有水窻城隨損處修換。」從之。

 49詔堂除及吏部使闕知州,自今三年為一任。

 50詔諸路提舉常平司存留一半見錢[一五],以二分為市易抵當。

 51詔於絳州垣曲縣支息錢六萬七千緡,付河東轉運司,應副芻糧。

 52壬辰,手詔劉昌祚:「近指揮諸經略司乘隙出兵,蹂敵秋稼。慮穫事已畢,戎騎乘秋健集之時,加之邊吏伺候滅裂,萬一逢賊,誤國不細。卿更籌畫,如未可出,即謹守前約,內外備戒,勿承順朝廷一時指揮,妄有舉動。」

 53詔江南西提舉鑄錢、朝議大夫錢昌武致仕,江東提舉鑄錢、朝議大夫李棻衝替。昌武坐妄奏棻處置乖方,當徒二年;棻坐不實,當徒一年;各會赦,而昌武年七十二故也。

 54恩州總管、信州團練使孫古,滄州總管、辰州團練使劉聞等,并以年高令致仕。

 55癸巳,監舒州石溪鎮酒稅、奉職楊茂盛貸死除名,柳州編管。坐百姓乘馬過務,搜得稅物,笞之致死也。

 56詔河南府被水諸軍借一月糧,見尅納者並除之。

 57詔內藏庫使、榮州刺史、涇原路都監、知鎮戎軍張世矩追兩官,免勒停,罷都監,領榮州刺史,權知鎮戎軍。坐先為河東軍馬司,上出界功狀,效用賈仲寶重傷不實,盧秉等言乞少寬假,詔候案上取旨故也。

 58詔:「諸路發往陝西戶馬,有眇目或目單暈者,即退令別買。」

 59詔:「自今強盜須州、縣委不能制,或凶惡巨蠹十人以上,方得選募將兵捕殺。若本州有本屬將下兵,即先選募,或不足,方得選募將兵捕獲。如違,開封府界、京東京西路委提舉將兵官,餘路安撫總管鈐轄司舉劾。」

 60樞密承旨司比較京東、京西路諸將、副、押隊訓練官、軍員教頭賞罰。詔:「京東第八將、副梁用趙潛[一六],京西第五將、副張選孫璉最,各減磨勘三年。京東第二將、副歐育、史吉,京西第一將、副蘇贇、王政殿,各展三年。」

 61衢州言,資政殿大學士、守太子少保致仕趙抃卒[一七]。輟視朝,贈太子少師,諡清獻。

 62甲午,上批:「諸路諜報,西賊廣造攻具,竭國點集,聲言欲入蘭州。虞守臣、將士狃於前勝,輕易待敵,或為誘戰,別致失宜。令康識往蘭州與當職官經畫為備,及募人深入刺候。如賊果入寇,務在謹重,過於去年。照管守禦兵將,晝夜悉力應副,以取坐勝,仍度人情,時與犒給。候大河冰開,方得往他處巡歷。」

 63乙未,都大提舉榷茶陸師閔言[一八]:「川茶之法,肇於熙寧甲寅,行之陝西,既有明效。以河北、河東生聚之衆,惟茶不可一日而闕。若視陝右成法,而歸利於公上,度兩路歲費之數,置官場於荊、楚間和市,歲計運至兩路,率用陝右禁地之法,本路俱積,以助邊費。」詔師閔條具以聞。尋下兩路,具到合用茶數。及進呈,詔寢之。朱本刪去,云不行合刪。按:此乃神宗盛德,安可沒也?仍具存之。

 64江、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乞復行東南六路榷茶法。進呈不行。朱本又以不行刪去,今復存之。

 65權發遣同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財用馬申,乞免熙河路封樁新復五州軍闕額禁軍請受。詔自今更不封樁,其已封樁者,撥與經制司。

 66丙申,詔支常積剩錢五十萬緡,付熙河蘭會路經制司市糧草。

 67詔武臣知州、軍及軍使,并三年為一任。

 68都提舉汴河隄岸司乞:「歲買建州臘茶十七萬斤,依官綱例免稅至京,抽十分之一送都茶庫。都茶庫所賣茶,本司乞歲買三萬斤,隨新陳作價。」並從之,其市易務茶,令商議定價。如不售,即申所屬,出開封府界變易。

 69詔:「熙河路經略安撫制置司奏:『西蕃董氈送到蕃字,以夏國遣首領來青唐城,欲同董氈首領入漢議通和事。』已降指揮,令差使臣一名引伴赴闕。可續指揮,令經略司審驗,如委有夏國表文及奏陳事,即如已降指揮。若是與邊臣商量,仰先具奏。」據御集乃三十日丁酉事,今附此,不知後來竟如何。此時董氈已死,阿里骨繼立,但未發喪耳。

 1 九月戊戌朔,樞密都承旨張誠一言:「樞密都承旨月有職錢三十千,準祿令:武臣正任節度使以下不給添支。」詔特給。又詔給李元輔經制絹五千,付秦鳳路經略司以賞功。

 2 樞密院言:「夏國欲因董氈遣使乞通和,姦意未可知,慮欲以此疑本路邊備。」詔制置司過為隄備,毋得因此稍弛。

 3 己亥,以右武衛大將軍仲先為登州團練使,襲封魯國公。仲先,宗肅子,詔以宗肅於先帝為藩邸初從兄故也。

 4 詔李憲歸本任,依舊管勾經略安撫司職事,候應接董氈與夏國首領議事畢,依前降指揮。二十三日可考。

 5 庚子,詔:「成都府減廢武寧第八指揮,置馬軍騎射一指揮,支黎州所買馬,以四百一十人為額。」以本路言馬軍不足也。

 6 詔:「宗室克頒因心疾毆妻死,外宅鏁閉歲久,可免監守。」

 7 辛丑,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財用司上歲計合用錢帛糧草。詔:「歲給錢二百萬緡,以本司十案息錢、川路苗役積剩錢、續起常平積剩錢各二十萬,榷茶司錢六十萬,川路計置物帛赴鳳翔府封樁坊場錢三十五萬,陝西三銅錢監銅錫本腳錢二十四萬八千,在京封樁券馬錢十萬,裁減汴綱錢十萬二千充。自來年始,戶部歲給公據關送,候元豐十年終,令經制司具支存數以聞。」

 8 禮部言,大禮受誓戒,應立班官乞免赴朝參。從之。舊例受誓戒畢赴朝參,故誓戒常於未明前,或以為非禮故也。

 9 詔文字稽違職級兩上簿者,職事官一上簿。

 10詔:「諸路科買上供圓融抑配,委轉運,提點刑獄、提舉司點檢舉劾,聽逐司互察。」

 11詔知秦州吳雍依近降法,分四場教漢、蕃弓箭手。

 12壬寅,西南龍蕃貢方物。

 13詔:「成都府路所發綱馬,飼秣太僕寺日久,病死者甚衆。宜令預編次當支軍分,驗格尺進呈,填諸軍。」

 14廣西經略司鬱林州澄海指揮子第莫佛就言:「父貴為交賊所略,殺賊自歸,由十將補指揮使。未還營,發赴招討司,不知存亡。」詔賜絹百。

 15癸卯,都大提舉茶場陸師閔乞除放民戶賒欠茶罰息錢。戶部言,罰錢七萬緡乃朝廷封樁錢數。詔本息正數並給限理納,罰息錢除之。

 16知太原府呂惠卿乞分河東第九將嵐、石州馬步軍八指揮,歲更赴石州葭蘆、吳堡寨防拓。從之。

 17鄜延路經略司言:「塞門寨草積熱發,已差勾當公事錢景恪替將官郭祥守禦,體量詣實。」詔:「草場失職,自當詰問寨主、都監,何因先替守禦將官?令經略司具析以聞。」

 18甲辰,詔:「近差左班殿直、武學諭陳濟方募兵捕殺河北賊。今單安、張謝留相繼已獲,澶、滑州羣盜頗已衰息[一九],宜令濟方赴闕,各遣還所募兵。其未獲賊,委開封府界、京西、河北路監司督捕。」

 19嗣濮王宗暉言:「主奉安懿王祠事,乞比宗姓使相郡王增俸祿。」詔歲增公使錢二千緡,廚料給親王例三分之二。

 20提舉開封府界保甲王球乞買牝、牡馬,每等第增錢五十千,以毛色土產分高下。從之。

 21乙巳,三佛齊貢方物。

 22荊湖南路轉運司言:「契勘荊、廣等路鑄錢司牒:準內藏庫牒,檢會熙寧詳定三司例卷數內一項,諸路坑冶課利金銀並納本庫。除已牒潭州永興場具興發後來收到銀數,以憑回報內藏庫,照會本司坑冶收銀,並係應副支用,久來不係起發赴內藏庫之數。或合行並赴內藏庫納,即乞截自某年為頭,寬立年限,逐旋帶納。」上批:「宜令依荊、廣等路鑄錢司牒內該指熙寧詳定三司例卷內本條,並赴內藏庫送納,仍以元豐元年為始,及依所奏,均作五年帶納。」此據御集元豐七年九月八日事。

 23丙午,重陽節,特御延和殿閱經制牧馬司進諸路簡買馬并左第一監馬駒。舊紀書:重陽節,特御延和殿閱監牧馬。新紀不書。

 24權管勾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趙濟言,已豫差李浩、苗履統領漢、蕃四將兵馬,以備出入。

 25戊申,戶部尚書王存言:「準詔具析安守忠豫繪像因依,勘會所采臣僚勳績,并於國史、實錄考求事迹。據本傳所載,贈太尉安守忠有戰功政迹[二○],當豫繪像。其捧日左廂都指揮使、欽州團練使安守忠,史冊無載,即無豫繪像人數。」詔景靈宮改繪贈太尉安守忠像,併推恩其家。先是,景靈宮繪像管勾官誤以欽州團練使安守忠充數,而贈太尉安守忠之孫自言,故命存考定,而降是詔。

 26己酉,校書郎王仲修為著作佐郎。

 27詔:「都大提舉茶場陸師閔近以奏課登羨,戶部已下本路驅磨保明。可止令比部取師閔隨行帳案驅磨,限滿月保明取旨。其緣事有勞官吏,宜令師閔等上司勳擬賞。」

 28詔西京被水漂溺之家,及秋苗災傷五分戶[二一],並免來年夏秋支移、折變,從戶部員外郎張詢請也。

 29提舉荊湖南路常平等事張士澄、轉運判官陳偲等上本路八州鹽舊賣及今來相度合增賣鹽數,修為湖南、廣東西鹽法條約總目。戶部言,欲依此推行,候就緒,令本路轉運、提舉官同立法。從之。初,蹇周輔言,韶、連、郴、道州可以通廣鹽數百萬,代淮鹽食湖南。故奉議郎郟亶亦乞運廣東鹽往湖南路郴、全、道三州。詔送士澄、偲相度。至是奏上,乃下監司行之。舊錄元豐六年十二月戊子,戶部言:奉議郎郟亶乞通行廣東有餘鹽往廣西、荊湖、江西、福建等路,內江西一路[二二]差三司副使蹇周輔相度施行,果利便。亶昨乞運廣東鹽往湖南路郴、道、全三州,乞選官相視。詔送湖南提舉常平官。朱本乃從此移入,此又稍刪潤之。據元祐元年閏二月末呂陶奏議,則湖南賣鹽實郟亶發其端,周輔奉行之。據舊錄,則湖、廣、江西、福建皆亶創謀,不獨湖南也。初委張士澄陳偲,在六年十二月甲申。

 30資政殿學士、通議大夫、提舉崇福宮陳薦卒。薦儀狀魁偉,辭氣莊重,天性簡淡,無聲色之好。韓琦謂人曰:「廉於進而勇於退,嫌疑間毫髮不處,與人交久而不變,如彥昇者無幾。」司馬光亦服薦之質直云。

 31庚戌,彰信軍留後、駙馬都尉李瑋為建武軍節度使。舊紀書此。

 32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呂溫卿言:「霖雨為災,已賑濟,欲乞坊郭戶渰溺財產比舊退落七分以上[二三],積欠及秋料、役錢[二四],並展限至來年夏料;其漂蕩家業者,不候造簿年月,先減免役錢,以寬剩錢助。」戶部言:「減放役錢,欲據家業物力之數,於簿內改正;其減役錢[二五],候造簿日均敷;餘欲依溫卿所乞。」從之。

 33呂惠卿言:「知石州燕復不依經略司指揮,擅追守禦保甲,已奉朝旨劾之。竊以探報事宜,自當為備,牽於文法,或誤幾事。欲望少寬繩墨。」詔劾以聞。朱本刪去,云事小不行。

 34辛亥,大燕集英殿,酒五行罷,以上服藥也。舊紀書:上以疾,不果終燕,戊午,疾愈。新紀同。放翁家世舊聞:元豐秋燕,神祖方舉酒,手緩,盞傾覆,酒霑御袍。時都下盛傳側金盞曲,有司以為不祥,遂禁之。明年,宮車晏駕,楚公進挽辭曰:「花是高秋宴後萎[二六]。」楚公,陸農師也,意蓋謂此。佛經天人五衰,如宮殿震、身光滅之類,花萎亦其一也。已入筆記,天人五衰,記所無。

 35癸丑,傳宣閤門以服藥未安,前後殿可權不視事。

 36甲寅,復罷朝參三日。

 37丙辰,詔濟陽郡王曹佾[二七]在病假百日,特給寬假。

 38戊午,上疾愈。

 39知永興軍劉庠言:「昨詔許商人便錢二十萬緡,安撫司收潤官錢,以末鹽錢給還計置糧,依原價兌與轉運司,其兌到得錢,本司已封樁。今夏豐稔,可以廣糴,乞再許入便,每百緡加收潤官錢十三千。」詔支末鹽錢二十萬緡,餘依所乞。

 40己未,鄜延路走馬承受李元嗣言,軍士崔皐自截手指,避出戰。詔:「崔皐配本處禁軍雜役。令劉昌祚體量軍中如此者,斟酌施行。」

 41環慶路經略司言:「殿直柴植、守闕軍將杜大忠與孟真同討烏卜章等寨,獲三百級,無亡失。蕃官例各轉資,惟柴植、杜大忠不蒙推賞。」詔各減磨勘三年[二八]。

 42庚申,命殿中侍御史蹇序辰、右司員外郎路昌衡往熙州劾李憲。初,御史臺鞫皇甫旦獄,召憲赴闕,至秦州,會有邊警,詔止之。臺請憲三問不承即追攝,詔用衆證結案。乃遣序辰等就劾,既又命序辰等即秦州移文劾憲。初二日[二九],令憲還此。

 43詔:「州縣社、稷及風伯、雨師壇壝,令提點刑獄官先次點檢。如有未應法式,並令依應增改,遇損壞,即令修飾。於壇側建齋廳三楹,以備望祭。」從河東路同管勾保甲馬城請也。

 44詔韓國大長公主錢氏長子賜名忱,為莊宅副使。

 45詔:「中書省具御史臺察案去年所彈治六曹諸司違法稽慢事,若干所彈允當,其違法官司若干嘗書斷該罰,若干用恩赦放免以聞。」朱本改云:用赦恩放免者,不得原減。與舊本不同,今從新本。

 46成都府言:「新繁縣重光寺壁有圖寫太祖御容,乞修神御殿奉安。」詔令設板屋遮護扃鎖。

 47河東轉運使、天章閣待制陳安石,權轉運判官、奉議郎莊公岳,各罰銅二十斤;轉運司管勾文字、奉議郎晏朋,宣德郎王惟,各罰銅十斤。坐不應副麟、府州賞功絹也。

 48河北轉運司言,自正月行鹽法至七月終,收息十六萬七千緡有奇。

 49詔嗣濮王宗暉奏子與右內率府率,女三人與縣主。

 50辛酉,河東路經略司上蕃部裕勒星、威密特與西賊戰獲級功狀,樞密院擬裕勒星、威密特各遷一資,賜絹四十匹。上批:「如功狀,裕勒星、威密特獲級並因伯雅克射倒,所得恩澤二資可三人分受。」

 51廣西都鈐轄司言:「本路土兵闕額數多,乞選使往福建、江南、廣東路招揀投換兵四千人。」詔:「見寄招換路分,委官招換:江南路三千六百人,福建路千四百人。」

 52癸亥,戶部言:「元豐二年,三司借末鹽錢五十萬緡市糧,限四年還,今已限滿。欲望均作十年還,自今年為始。又熙寧十年借內庫錢,尚欠四萬二千餘緡,亦依此。」從之。

 53詔:「會通門承傳文字并祗候使臣,委內東門司官責本番上名。內中不犯贜濫、請求、獻遺、賣買,同罪保明狀。經保明後改節,事未發,許經內東門司陳首上名。三年無遺闕,酬獎外更減磨勘三年。」

 54乙丑,詔:「成都府應武舉王敘上書,所言雖不盡中事實,然乞於嘉州中鎮寨置場市馬,及具道彼方蠻夷族姓、道路委曲,皆朝廷所未嘗知者。宜下成都府路轉運、鈐轄司,據所奏詢究利害,考實以聞。」朱本即於此書:三司言,已議差官於中鎮寨買馬。按:嘉州編錄冊,置場中鎮買馬,在十月二十九日,合附本月日。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三日,廢罷。正史兵志云六年復置中鎮買馬場,又誤也。

 55禮部言:「太廟祖祫合食,始祖東向,昭南面、穆北面者,本室中之位也。今設位戶外,僖祖既東向矣,而祖宗昭穆別為幄次,殆非合食之義。伏請自今祫饗,徹去逐位幄次,即前楹通設幕,以應室中之位。」詔恭依。

 56詔:「應置巡檢下土兵路分,并轉運、提點刑獄、提舉司每歲依春秋大閱法,分定案試。」

 57提舉河北路保甲司言,祁州鼓城縣巡檢下指使彭大因大水收救器甲溺死。詔賜其家銀二百兩。

 58是日,西夏圍定西城,將官秦貴等擊卻之。此據十月二十五日奏,新紀亦書:乙丑,夏人圍定西城,熙河將秦貴敗之。舊紀於十月癸巳乃書第五副將秦貴云云。

校勘記

 [一] 樂京事已見熙寧四年十二月 「年」原作「月」,「月」原作「日」。按:本書卷二二八熙寧四年十二月壬申條記有樂京坐言役法事,此處「四月十二日」顯誤,據改。

 [二] 若建城寨亦須兵威彈壓 「建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方域一九之一○補。

 [三] 今欲沿江及中心嶺各治道路漸進 「路」原作「然」,據閣本及同上書改。

 [四] 又緣事干兩路 「兩」原作「西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[五] 詔京西轉運司具析以聞 「西」字原脫,據上文補。

 [六] 詔以鄜延路經略司言 據文義及本書文例,「詔以」二字疑衍。

 [七] 今諸路奏陳皆以闕馬為言 「路」字原脫,據閣本補。

 [八] 以實緣邊 「實」原作「賞」,據宋會要食貨七○之一六改。

 [九] 聞三省樞密院官常早出 「常」原作「當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儀制五之二○改。

 [一○]固護廣武三埽 「廣武」二字原倒,據宋史卷九四河渠志乙正。

 [一一]小保長保丁七百 原作「小保丁七百」,據宋會要兵二之三一改。

 [一二]副保正千五百 「正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[一三]大保長七百 「大」字原脫,據本條文例補。

 [一四]係所轄省曹寺監失點校者 「係」字原脫,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四補。

 [一五]詔諸路提舉常平司存留一半見錢 「路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職官二七之一四補。

 [一六]京東第八將副梁用趙潛 「用」字原脫。按: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三,元豐六年五月二十日,涇原路京東第八將梁用、副將趙潛各罰銅二十斤」云云,當即此二人,據補。

 [一七]守太子少保致仕趙抃卒 「少」原作「太」,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一六趙抃傳改。

 [一八]都大提舉榷茶陸師閔言 「大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食貨三○之二三、宋史卷三三二陸師閔傳補。

 [一九]澶滑州羣盜頗已衰息 「羣」原作「郡」,據閣本改。

 [二○]贈太尉安守忠有戰功政迹 「政」原作「故」,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二景靈宮繪像改。

 [二一]及秋苗災傷五分戶 「苗」原作「田」,據宋會要食貨六八之一一三改。

 [二二]內江西一路 「江」字原脫,據本書卷三四一元豐七年十二月戊子條補。

 [二三]欲乞坊郭戶渰溺財產比舊退落七分以上 「郭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食貨六八之一一三補。

 [二四]積欠及秋料役錢 「及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[二五]其減役錢 「錢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食貨六八之一一四補。

 [二六]花是高秋宴後萎 「宴」原作「晏」,據老學庵筆記卷七改。

 [二七]濟陽郡王曹佾 「曹」原作「朝」。按:曹佾封濟陽郡王,見宋史卷四六四外戚傳,此處「朝」顯為「曹」之誤,據改。

 [二八]詔各減磨勘三年 「三」,宋會要兵一八之一四作「二」。

 [二九]初二日 「二」原作「三」,據閣本改。按本書本卷己亥條「詔李憲歸本任」云云,本月戊戌朔,己亥為初二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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